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不同种罪行及同种罪行较重的,当以自首论及从轻处罚。
来源:曹运杰律师
发布时间:200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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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行路抢劫被拘留。在拘留其间,还如实供述了另两次抢劫罪行,其中入室抢劫一次,同时还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七次盗窃罪行,价值近万元。而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上对这些没作认定,本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和阅卷,发现这一问题。在开庭依法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认为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如实供述的盗窃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而对如实供述的另两次抢劫罪行,应从轻处罚。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自首成立,对抢劫罪和盗窃罪都作了从轻处罚,两罪并罚判处13年6个月。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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