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不明确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被依法判决撤消
来源:曹运杰律师
发布时间:200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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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委在一起房屋拆迁裁决书中,只裁决拆迁人应按某某法规和某某文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而没有明确具体的对补偿数额和安置地点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本代理人代理意见认为,行政裁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应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争议的焦点作实体裁决,以便双方履行,后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撤消该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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